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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9:43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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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六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坦桑尼亚进行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由双方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在下述医院工作,并将协助和指导这些医院周围地区农村医疗点的工作。这些医院是:姆希比利医院、多多马医院、姆索马医院、姆特瓦拉医院、塔波拉医院、基戈马医院、辛吉达医院、西尼安加医院、蒙杜里医院、内瓦拉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坦桑尼亚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坦桑尼亚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一千四百先令)、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坦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坦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如遇到坦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坦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坦桑尼亚工作期间,坦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坦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坦方的法律和坦桑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八月五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八月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坦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九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晏 家 华           切  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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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监督和保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市(县)、区政府

  1.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县)、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2.定期对学校校舍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改造,确保校舍及设施安全;

  3.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保障学校安全经费投入。

  (二)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1.市教育局

  (1)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教育局(新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在锡大中专院校和所属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需要对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会同教育督导等机构联合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5)履行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2.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接到学校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管理,在学校附近设立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取缔无证无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5)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排查学校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市司法局

  (1)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2)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4.市综治办

  把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市建设局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指导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立即责令纠正;

  (4)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6.市交通局

  (1)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2)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

  (1)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2)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处在学校周边制售和出租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市卫生局

  (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3)加强对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学校周边饮食店、商店食品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治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无锡工商局

  (1)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亭、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经营场所;

  (2)依法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0.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保障运行安全。

  11.市城管局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拆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建筑、清理乱停乱放车辆。

  12.市安监局

  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文明办

  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创建考核体系,列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所属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其他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5.市学校管理中心

  负责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16.市妇联

  负责所属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7.团市委

  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考核方式

  每年年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每季度组织自查,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于每学期末填写《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报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中,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年末,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全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检查考评。

  四、奖惩办法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特色明显、成绩突出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每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市政府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农业局



市农场局、区县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财农(199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张百发、段强两位副市长批示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好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
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贴息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市财政比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只对国家下达我市的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比例和数额: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以此确定贴息数额。在贴息期间,如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市财政贴息数额比照中央财政的贴息比例和数额确定。
三、贴息年限:中央财政对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为1994年—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市财政的贴息年限比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执行。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市财政将依据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下达的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各区县粮棉大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市农业局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根据
市下达的贴息资金分配额落实到项目单位。要求各区县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10日之前,过期不予安排贷款贴息。
五、贴息发放原则:使用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如农副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项目等;第二类是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如粮食生产、水利工程以及“菜篮子”建设项目等。为体现对“米袋子”、“菜篮子”建设的重点倾斜,贷款贴息分为两
档,第一档只由中央财政贴息,市财政不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一类项目;第二档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二类项目。贴息比例和数额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贷款安排情况确定,但贴息总额不超过中央和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总额。



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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