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3:05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两国现有的友好和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加深中罗经济关系的相互愿望出发,考虑到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长期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发展经济和科技合作纲领协定,就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双边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问题,商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积极发展双边经济关系,为此目的商定今后五年内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总金额为一百四十亿瑞士法郎。
  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将在年度会议上,研究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条 缔约双方商定发展和加深生产技术合作,特别是在石油工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工业、电器和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农业和食品工业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商定的货物和合作项目,将按两国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的货物和合作项目,均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计价货币在两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协议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的供货价款,将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凡属两国政府商定的记帐方式的供货价款和有关费用,通过在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外贸银行开立的专门帐户结算;
  二、凡属两国有关部门之间和罗方同中国有关省、市之间商定的记帐方式的供货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价款,均通过各自在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外贸银行开立的单独帐户结算;
  三、凡属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易货协定项下相互提供货物的价款,均用现汇支付。
  具体结算办法,将由两国上述银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商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合作项目的交付条件,在两国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七条 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贸易和生产技术合作项目,并积极支持罗马尼亚有关单位同中国省、市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八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将继续履行,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正本,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国务委员           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5〕13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各类文书样张

  市城管执法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文书(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文书),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是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第三条城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规范准确。城管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立案类  

  第四条立案审批表(附表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履行立案报批手续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说明

  1、案件来源。可以分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单位和个人通过信访的形式举报、有关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上级部门交办四类:

  (1)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

  (2)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4)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案情简介栏目中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领导审阅。

  2、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3、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4、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附后)。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5、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以及经常居住地址。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6、案情简介。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1)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

  (2)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3)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7、承办人员拟办意见。有几种情况:一是建议立案的,承办人要写明建议立案的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依据;二是建议不予立案的,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建议移送有关管理部门的,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8、分队负责人审核后拟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拟不予立案”。

  9、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立案。   

第三章 调查取证类文书   

  第五条谈话通知书(附表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阶段,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2、写明违反的法律规范名称。

  3、写明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携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等其他代理人前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携带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5、联系人。写明一至两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的执法人员的姓名。

  6、联系电话。写明执法人员的联系电话。

  7、当事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写明签收日期。

  第六条询问笔录(附表三)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3、若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6、询问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第七条陈述笔录(附表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使用;也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主要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问答式的陈述笔录,其制作要求与询问笔录基本相同(见询问笔录的“制作说明”部分)。

  2、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笔录,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现场检查笔录(附表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线索等进行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巡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案发现场的情况。

  2、对投诉举报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栏目内要写明参加调查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写明其姓名。

  6、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包括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者填充空白符号。

  8、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

  9、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第九条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表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写明当事人的注册地址、居住地址或者其他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登记保存的具体起始时间。

  5、写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保存地点等。

  6、登记保存地点一般是在现场,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7、落款日期为开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日期。

  8、当事人应当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9、具体实施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附表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联系地址。

  3、案件事实。首先,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其次,写明执法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的经过。最后,写明本案的主要事实。

  4、争论要点。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违法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的数额)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理由、证据。

  5、证据。在这一栏目中,只需列出各项证据的名称即可,如陈述笔录、询问笔录等。

  6、承办人意见。由承办本案的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依据以及理由。

  7、部门审核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

  8、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告知类文书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陈述、申辩的期限应当保证当事人能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一般为一至三日。

  8、陈述、申辩的地点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地。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表九)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拟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2、写明查证清楚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3、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5、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6、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7、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承办人员的姓名及相关部门的电话、地址、邮编。

  8、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附表十)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当事人有权且要求举行听证,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参加听证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案由。

  3、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听证日期应当在听证通知书发出七日后。

  4、写明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该地点一般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办公所在地,或者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其他办公场所。

  5、写明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不应是案件调查人员,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或其他负责案件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6、可以根据需要写明听证员的姓名。听证员的职责是协助听证主持人了解、把握案件的重点,维持听证会的秩序,不对行政处罚建议作出判断。

  7、写明要求当事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材料;由当事人自行通知相关证人出席听证会;询问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书。

  8、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听证会具体事宜的听证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9、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附表十一)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二)制作说明

  1、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2、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3、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5、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6、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7、写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的姓名。

  8、正文部分。要求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担辅助工作的记录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a)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b)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听证会参加人员均应当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己阅”等字句。   

第五章 决定类文书  

  第十五条当场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二)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十三)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写明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形态、质量和数量等。此外,还要写明有关证据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名称等。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6、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7、对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如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8、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名称。

  9、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一般为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

  10、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强制拆除决定书(附表十四)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建筑案件过程中,对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经区政府决定,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2、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类型及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及编号。

  4、写明实施强制拆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日期。

  5、写明当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起诉的法院。

  6、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当事人难以确定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第六章 执行类文书   

  第十八条罚款催缴通知书(附表十五)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催促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3、写明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款履行期限。

  4、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第十九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附表十六)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3、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等。

  4、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5、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而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十七)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本文书为制作式文书。

  1、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2、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3、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4、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5、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6、写明相关法律文书及法院有关规定明确需同时附送的材料。

  7、一般在法定起诉期限三个月之后,申请执行期限180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附表十八)

  (一)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发现违法情况,责令当事人清除而其拒不清除的,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代为清除后使用。

  (二)制作要求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原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日期和编号。

  3、写明代为履行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

  4、写明代为履行的数量和费用,费用数额用中文大写。

  5、写明当事人交款的期限(日期用大写)、单位名称和地址。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保留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平衡资金、原材料等主要生产要素;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电力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贯彻有关节能法规,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墙体改革、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煤渣(灰)利用工作。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工商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联系和指导全市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工商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对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和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拟订全市流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流通体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九)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的规划;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军工行业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行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内设18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经济信息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印档案、机要保密、督办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拟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经贸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全委性工作汇报等业务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

  负责经贸综合统计和国内外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整合委内各种信息资源,负责对外宣传和经贸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经贸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负责经贸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安排;负责委机关资产、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各项经费指标的综合平衡,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审计;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管理、后勤接待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委属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指导、协调经贸委系统的绿化、创卫、综治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人事档案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有关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挂“教育培训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对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贸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监管,扎口管理全委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挂“行业发展处”、“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商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工程,推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负责企业污染搬迁、退城进区、土地开发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的实施和情况的综合分析。

  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建议的制订;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分析监控行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市场开拓工作,研究制定工业产品市场开拓的对策措施;负责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及市场的管理;联系和指导市场营销等协会的工作。

  (七)工商业投资处(挂“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监测、分析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有关工商领域投资政策措施;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项目安排和管理;负责工商领域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认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的确认工作;负责对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工商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联系和指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

  (八)科学技术处(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处”、“质量处”的牌子)

  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审核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国家、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试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等项目的申报、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类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负责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民用船舶工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军转民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香(陈)醋整治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牵头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审核工业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废旧金属、煤渣(灰)等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挂“产业损害调查处”的牌子)

  参与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规划;参与工业性利用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工商领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议;参与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评估实施有关贸易政策对我市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保护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联系、指导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工作;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挂“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各项政策、法规、规定的检查、落实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联合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改革方案,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电力、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报批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热价格改革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电、热价格和价格审批工作;指导推动农村电气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及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和项目审核以及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指导、部署和协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商贸流通管理处(挂“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发展大市场、大流通的政策措施,推进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

  监测、分析国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国内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牵头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整理;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负责市民发办、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督查、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贴息、基金、政策性拨款等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

  (十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与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十八)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合作与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负责乡镇园区建设等业务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支援茅山地区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编制73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8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 20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