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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2:55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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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各级广播电视大学:
为贯彻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试定于1999年9月12日上午9∶00—11∶30在全国举行。
二、考试报名
报名工作继续由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报名采用保险公司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999年8月6日。
三、考试教材
本次考试的教材统一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99版《保险代理基础知识(修订本)》一书。教材由各地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征订,并由各地电视大学负责在考生报名时将教材发到考生手中。
四、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于前次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包括考风、考纪教育和正确填涂答题卡等内容)和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严格遵守《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有关上报考试资料的时间要求。为确保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凡未配备保险代理人信息软件的单位,应尽早配备。
(二)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做好考试服务工作,包括准备必要的急救用品和车辆。
(三)各保险公司要做好本公司考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严禁在考场周围设置任何摊点或公司宣传标志,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场环境。
(四)考试报名表由广播电视大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统一印制。考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写,由于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填涂错误,由考生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五)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能够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护照、驾驶证等),并经监考人员验核后,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考生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原件,则不能进入考场。
巡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有关证件方能进入考场。
(六)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讯设备及其他具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对于携带上述设备的考生,须在考试前主动将有关情况告之监考人员,并将有关设备统一交由监考人员妥善保管,考试后,由监考人员统一发还。对于有携带而未报告或上交保管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
按照考场舞弊处理。
(七)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以及其他任何与本考试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考场。对于擅闯考场并经制止不听者,考场执法人员有权对其作出必要的处理,制止其行为。同时,将通报有关单位;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考试中,严禁考生做与考试无关的动作与交谈。对于警告无效继续行为的考生,一律按照舞弊处理。
(九)对于舞弊的考生,停止其在最近二年内参加同类考试。
(十)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认真负责地完成好监考工作。对于玩忽职守、纵容舞弊的监考人员或考点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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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便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批准,先后在一些地方的公路沿线设置了一批经济检查站,或派员参加其他部门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对来往车辆、货物实施检查。这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这种设
站检查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继续保留这种方式弊多利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公路检查站,一律立即撤除。
二、各地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参加的,其人员应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前一律退出。
三、公安机关设立的联合检查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参加的,在公安机关将其撤销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也随之撤出。
四、公路检查站撤除以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主要由行为发生地或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关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继续依法实施检查任务。检查中,要严格执法,不得以扣代查、乱扣滥罚。
六、除保留的检查站外,其他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在掌握违法事实,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才能依法进行。对擅自上路拦车检查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
七、越是改革开放搞活,越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作保证,经济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经济检查队伍的建设,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并加强和改进经济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为促进改革开放和
经济发展服务。



1992年7月25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8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7项(完全下放53项、分级实施84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30项(确认7项、备案6项、合并17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03项(行政许可16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5项)。取消公共服务事项30项,下放公共服务事项57项(完全下放18项、分级实施39项),保留公共服务事项79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规范审批标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

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838.doc

2.市直部门(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5949.doc

3. 市直部门(单位)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3576.doc

4.市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8327.doc

5.市直部门(单位)取消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6456.doc

6市直部门(单位)下放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14082.doc

7.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http://xxgk.yantai.gov.cn/wwwroot/SZF.war/upload/Attach/SZFXXGKMLGFXWJ/212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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