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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7:12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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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1999年12 月1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四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显著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的发展目标和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任务的要求,在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的24字方针指导下,结合我国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今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信息科技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我局政府上网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已经起步,管理制度正逐步规范;一些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效突出,建立了各有侧重、资料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初步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息交流渠道等。这些都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服务。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的不足: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分工协作;管理比较混乱,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程度普遍不高,相互比较也存在较大差距;整个队伍掌握和应用先进信息技术的水平还亟待提高等。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基础差的困难。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充分说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整个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为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科学公正的监督提供客观依据,为医药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信息服务。办公自动化和由此而产生的先进监督管理方式,将大大提高办公效率,为廉洁执法、规范管理行为创造良好条件。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已经成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和逐步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不是用现代信息设备模拟手工管理的方法和过程,而是不断扩大和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由此形成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此,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中。   二、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的正确方向,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实施科学管理,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是:经过2到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重点,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准确权威、管理严格、资源共享"的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为实现总体规划,要详细论证制订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将其作为“十五”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总体规划,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1到2年内的近期目标是: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封闭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局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直属单位网站建设;提高局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药品检验、药品标准、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认证、药品评价、医疗器械注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国际交流、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药品技术监督信息系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实现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双向信息交流。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信息化建设。   三、完善组织建设,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局有关司室、直属有关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务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二)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为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的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局机关各司室要明确由一名司室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由一名同志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  (四)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现有基础,明确处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逐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信息负责人或负责单位,负责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委托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汇总、整理、建库、分析等。    四、以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加快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一)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安全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各司室要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逐步实现工作程序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相关业务档案,建立相关数据库,实现全局信息资源分级、分类共享。  (二)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能,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别进行药品检验、药品评价、药品标准、药品认证、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研究、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检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并逐步实现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实现与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的链接和数据交换,确保为局机关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动态信息。  (三)加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局直属单位网站建设。  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新形象,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公众信息服务功能,有利于贯彻落实“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为医药经济建设服务。网站建设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信息的权威、准确,避免重复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药品监督管理网上信息发布的官方站点,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要维护其权威性,重视其时效性。要重点建设好局机关组织机构、政务信息公告、文件法规等动态信息栏目,无偿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上述信息。  局直属单位的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局域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要重点建设好与各自职责相适应的药品技术监督等动态信息栏目和数据库。经领导小组审核,局域网站可以在主页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局域网的统一标识,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实现链接。为适当缓解建设经费不足的困难,各局域网站可以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信息咨询服务。  为维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对各网站现有的信息栏目和数据库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有的重复建设的数据库,要按照各单位职能进行合并建设;对暂时不能合并建设的,要统一协调,对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实现资源共享;对属于历史资料的数据库,各单位要予以重视,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  各单位要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逐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网站内容能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工作情况。  (四)逐步建设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负责采集当地药品监管信息,形成全国药品监管信息采集网络,确保信息来源准确和传输快捷,并实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向信息交流。要鼓励和引导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网络。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监督信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内部交流制度。  除可公开检索的公众信息外,凡涉及重要的药品监督技术信息、政务信息等,局机关各司室、局直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交流,遇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内部通报要制度化、规范化,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逐步自动化。领导小组对信息交流进行统一指导。  (二)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备案制度。  为加强统一管理,凡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站、大型数据库、内部信息资料库等,以及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有偿信息服务中遇到重大事宜均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要特别重视信息安全。数据加密、防杀病毒,网络防火墙等信息安全措施必须在各系统中根据情况加以选用。领导小组要制订相关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保密除遵照国家保密法规外,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的特点制订有关规章和工作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密级规定划分、管理。对暂不宜公开的,包括部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行政办公信息、药品检验信息、中药保护信息、进口药品行政保护信息、新药和进口药品注册信息、新药和进口药标准资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信息、各类认证信息、临床研究基地信息、不良反应过程数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目录、限制性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限制性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限制性公布的各类统计结果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一定权限进行检索。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四)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公众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规范、权威、清晰的发布渠道。  为及时、准确地为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临床应用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各直属单位的局域网站或者其他信息系统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网站提供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中药保护品种公告、进口药品行政保护公告、获批准的新药、进口药品目录、药典标准、局颁标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通过各类认证的单位目录、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不良反应监测、公开的药品研究、监督管理机构目录、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获批准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可公布的统计结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公告等信息,但必须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发布的内容、范围等。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对药品监督管理报刊杂志的管理不在上述之列。  (五)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检查、奖惩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部门、一个岗位的缺陷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因此,必须将检查、奖惩制度化、经常化。各单位要通过相应的检查、奖惩制度督促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针对整个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制订检查、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有关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一)鼓励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加强国际间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长期、友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学习借鉴国外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  (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国际交流必须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  (三)在国际交流中涉及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接受其指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是决定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要建立一支既掌握先进信息技术,又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队伍。局机关、直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队伍的建立,适应迅猛发展的信息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打好基础。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既要有充实,又要立足于内部进行大力培养。  (二)要把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作为一项事关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大事来抓。  只有掌握了必要的技术,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工作的需要;只有用好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才能更好、更准确地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干部的信息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每年进行一次轮训,适时进行专项培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力争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一次轮训。人事部门要把信息知识技能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促进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参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工作水平,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 文号:国药管办[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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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监察部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隐瞒其他严重错误,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又犯错误,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以给予新的行政处分时,加重一档处分,行政处分期限合并计算。
  五、监察机关直接批准做出的行政处分,由批准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上级监察机关对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直接做出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解除行政处分时,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监察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须征求提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同意。
  七、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八、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按照任免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备案的,解除行政处分时,也应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人事部
监察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2005年5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六)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完善和规范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并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二)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
(四)了解、掌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六)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整改;
(三)在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调查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二)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
(四)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五)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六)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依法实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后执行活动的监督,预防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
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或者轮换。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防止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非法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其配偶、子女、亲友及其他人员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介绍工程;
(五)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控告或者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对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的问题应当严肃对待,查清事实,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组织视察、执法检查以及个案监督、评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对本级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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