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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9:37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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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严格执行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追究财经违法行为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被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查单位")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建立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和监督检查结论是指审计和财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以下统称"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中查实的问题,及时出具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
第四条 在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是党员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是行政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奖金的;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在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六条 被查单位收到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后,要严格执行,按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认真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后的20日内,将落实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和执行处罚决定的结果书面报告给下达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的审计或财政机关。

第七条 审计、财政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纠正落实情况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被查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结论时,审计、财政机关要责令其执行或通知其上级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第九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决定的被查单位,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同级财政部门可从对其应拨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十条 对与同级财政没有拨款关系又拒不执行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决定的被查单位,审计、财政机关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其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不认真落实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被查单位,或对审计、财政机关要求协助监督执行而不予配合的上级部门,审计、财政机关可移送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行政责任。被查单位如属企业,审计、财政机关也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决定,且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被查单位,审计、财政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每年都要选择一部分这样的被查单位重点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直到其能够自觉遵守财经法规为止。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被监督检查过的单位整改、整章建制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机关每年在对被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首先要监督检查其对以前年度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审计或财政监督检查决定,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深刻认识、且能认真进行整改的被查单位;或经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后无违法违规问题、内部监督制约机构较为完善,能够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单位,审计、财政机关可对其建立定期免检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财政机关可以利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量,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落实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论情况在媒体上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财政机关要将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中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或者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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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

  第三章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帐信息文件;

  (三)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的职责:

  ㈠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㈡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㈢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㈣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㈤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㈥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帐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帐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帐工作,提供对帐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帐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卡及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和收费单位确认后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用户的,后果用户自负。

  第十六条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卡帐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应缴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缴费收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凭银行卡到委托银行联网柜台索取;逾期未领取的,可到收费单位索取。

  第十九条用户对委托代扣的费用有疑问的,可向收费单位查询、投诉。

  第五章网络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加密,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加密方法由市金卡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并由联网各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联网各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成员银行违反本规定,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成员银行委托代扣应缴费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收费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联网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巴中市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5]47号)和《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发(2006)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面向四川省地方属普通高校中户籍在巴中市内的经济困难学生,由我市农村信用社承办。
第三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户籍在巴中市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由我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发放。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省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级财政负责贴息,市州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市级财政负责贴息。学生毕业当月起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条 信用社按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实际金额,享受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信用社按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核销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坏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0]158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地税局、省联社巴中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指导和协调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检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市教育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当年市属高校录取本市考生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并按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到信用社。
市地税局负责监督审批免征税额,并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巴中支行负责指导信用社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巴中银监分局负责指导信用社认真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并积极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工作,努力防范风险。
各县(区)信用社承办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联社巴中办事处汇总后报省信用联社,省信用联社向省教育厅申报贴息资金。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汇总后向市教育局申报贴息资金;各县(区)信用联社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账表、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直接向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免征营业税等材料。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收到四川省地方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的巴中籍新生;在四川省内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巴中籍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入学或学习期间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借款人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的,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为学生本人的,学生合法监护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借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用途、额度及执行利率
第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只用于学生入学前的路费以及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总人数控制在考入省内地方属高校学生人数的20%以内,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执行国家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社不得自行上浮。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的入学通知书、高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读高校的账户名称和资金账号;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县(区)民政局出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或巴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五、信用社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助学贷款申请,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结并及时将审结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按学年发放。留足路费后,学费、住宿费由信用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指定的个人账户。并同时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与信用社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贴息、免税程序
第二十条 贴息程序。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按季(季后25日前)将按学校隶属关系汇总后的《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省属高校助学贷款报省信用联社,由省信用联社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进行核对,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季度初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县(区)信用联社。
第二十一条 免税程序。各县(区)信用联社申报纳税时,应填报《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见附表2),经所在地地税局审批核准后,对其办理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合约,积极归还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按照“安全、简便”的原则协商确定。借款人可以在学生学习期间偿还贷款本金,也可在合约规定范围内,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和自毕业之日起的利息,六年内还清。若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即专科(高职)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偿还办法同上。贷款是否展期,需由借款人申请,信用社书面同意后方为有效。
对提前归还的部分,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要按本办法中贷款管理规定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除新生外的其他在校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申请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持就读高校开具的本学生在校内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可根据《贷款通则》及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但总原则是安全、快捷、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地税局、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附表1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贷款行(社)名称 账号 年 季度 单位:元、人
下属分支机构 贷款人数 贷款金额 本次应收利息 本次财政应补贴利息 备注




合计
申报单位: 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管理中心: 负责人: 管理中心(盖章)(市教委代)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巴中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经办行(社)名称: 年 季度 单位:元、人
本季贷款人数 本季应收利息
本季贷款金额 本季申请免征营业税额
申报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负责人:税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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