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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5:05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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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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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未能报告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或本年度财政预算,大会可以作出授权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删去。
二、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款“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全市中长期或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中的“决算和”字样删去。



1997年5月18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各部(室)、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做好与自办公司脱钩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工商银行系统自办公司脱钩情况统计表”略。

附: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朱■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对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的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要与自办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
2.各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
3.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
4.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5.脱钩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反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要求
1.关于人事、财务、资金方面脱钩要求
(1)自办公司脱钩后只同各级行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不占挂靠行的机构、人员编制。
(2)自办公司脱钩后,原则上不再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特别是实业类和合资办的公司不得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名称。
(3)工商银行各级行的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职务(不包括对合资及股份制公司选派的董事长、董事),已兼职的要辞去兼职或转为公司职工。
全资附属公司脱钩后改董事会为监事会,原主管行可向公司派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能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原挂靠行任免。
合资及股份制公司脱钩后,可由原主管行派干部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要经过董事会提名选举。董事长由原主管行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4)自办公司脱钩后,财务要与原主管行分开,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凡用工商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缴工商银行并“大帐”,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不再返还;凡用工商银行各级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行,接受财政监督,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的要求
(1)金融性公司的脱钩办法①各级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与各级行在人、财、物上脱钩;总行信托投资公司、省行和计划单列市行信托公司脱钩后分别挂靠总、省、单列市行。省市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办事处,不得以独立公司的牌子对外开展业务。②风险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性公司,除极个别经营管理不善、有严重问题者要撤并以外,原则上予以保留,但要按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③资金市场或融资市场不属于脱钩范围,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管理。
(2)各级行自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类实业性公司等,凡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可以保留,但要按照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对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公司,应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撤销。属于住房信贷部“一身二任”的问题,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担任房改信贷业务,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律摘去后一块牌子,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已开办的业务和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3)各级行自办的信用卡公司、科技电脑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和安全保卫公司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内部核算单位,属于银行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可以保留不变。
(4)各级行为实行机关后勤改革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不脱钩;各级行工会按《工会法》开办的公司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后的挂靠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凡用信贷基金、信贷资金办的各类公司脱钩后原则上挂靠到信托投资公司。但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情况比较复杂,尚不具备挂靠管理条件,此次脱钩仍挂靠各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上述原则办理。
(2)各级行用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或工会结余资金办的各类公司一律挂靠各级行。
(3)由各级行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所办的公司不得挂靠工商银行,可按公司的行业属性挂靠有关部门,并按股份制企业管理。
三、加强领导 分级负责
1.工商银行自办公司脱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行自办的公司由总行负责,省行及其以下自办的公司由省行负责。
2.各级行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公司脱钩后的人员安排、财务处理、债权债务清理等各项工作。
3.各分行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的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力争于1993年底前完成脱钩工作,书面总结和脱钩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总行。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解释。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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