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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5:24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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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5]6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促进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努力建设“学习型、法治型、廉洁型、服务型、效能型”五型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长负责。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市人民政府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汇报。涉及市人民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或市长请示、汇报。需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和汇报的事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政府的各项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的服务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跟踪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制度。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据此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 推行行政问责制。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大型项目建设、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专家或评估机构论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确定;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确需对外保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事项。未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和审查。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受理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进一步加快建立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大厅”,积极推动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行综合执法工作,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及各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区(县)政府和基层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实际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六条 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五)交流部门工作经验,听取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和通过市人民政府规章;
(四)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七)审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列席人员不参加),研究市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
(九)讨论其他需由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确定议题
(一)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安排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讨论。
(二)凡属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处理或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均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事项,应先由呈报部门牵头协商一致后上报,未协商会签的,原则上不上会;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需将争论的焦点和各种倾向性意见随议题一并报送。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呈报部门打印材料,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会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会议通知和材料应提前送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相关人员审阅。上会议题由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内容较多的应列提要,会上一般不宣读文件,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其他补充发言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人审核签发。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按组织程序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办,更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中须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对于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严肃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年终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第五十条 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会议审批。由部门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全市性行业会议,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区(县)负责人出席。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区(县)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各参会人员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出席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除按上述规定提前请假外,经批准应指定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原则上不准带随员,确需带随员的须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确保会议效果。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审批公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大及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八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核转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五十九条 切实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本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或多头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六十一条 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一并报送。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六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并经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应至少用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款旅游。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相一致,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各区(县)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机制、体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七十条 严格外出管理和请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委书记报告。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以及各区(县)长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市长、主管副市长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出返回后,应告知主管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关情况。外出工作成效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七十二条 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区(县)、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
第七十三条 严格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先报请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再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县(处)级行政领导、各(区)县政府、市属各事业单位正(副)职行政领导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正职领导出访,由外事办公室归口审核,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长或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20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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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办 学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二)对在岗、转岗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三)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技能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其他文化、技术教育。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职工教育实行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工岗位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技师评聘和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和考核、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负责制订和落实本行业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职工教育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并可自主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上岗。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对经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应当保证他们的正常学习。

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有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统筹安排。其中企业领导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2个工作日;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技术工人,每人每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职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分别予以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以3年为一
周期,周期内可以集中或者分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服从学习安排,努力完成学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企业事业组织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的职工,应当与本企业事业组织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作为上岗、选拔使用和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职工对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企业事业组织或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五章 办 学
第二十六条 职工教育采取以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种办学形式。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任务。
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积极为职工教育提供必要的校舍和教学设施。全市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在职职工人均0.3平方米的标准。
新建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基础设施。
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移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者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别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学校、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等部门在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教学管理,制订教学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按有关规定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在师资、校舍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为职工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教育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由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全市专职教育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0.3%。
专职教师可以由计划、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从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中选配,也可以从具备教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 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和职工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承担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学人员在职称评定、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分配、生活福利、退休养老等方面,享受本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设置的职工学校专职教育人员享受相应的普通学校教育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职工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并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工教育经费项目。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提取的职业教育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职工教育,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组织用于职工教育的经费由本单位教育部门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允许专项结转。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由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职工教育捐资助学。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实施本条例,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
(二)热爱职工教育,努力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积极为职工教育输送、培养师资、资助经费和提供设备等作出显著成绩的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四)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学用结合,成绩优秀或者自学成才的职工;
(五)办学水平高、社会效益显著的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不开展职工教育,不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按照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职工教育,不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停止返回该单位职工教育统筹经费;
(二)职工无故不参加学习,不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由行业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不按规定办学、收费、发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收回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企业事业组织无故阻挠职工参加学习或者不执行教育人员有关待遇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行业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五)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侵占、移用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行业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5年7月5日
青少年犯罪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年龄而规定其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被称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的一份公报透露,2002年至2004年全福建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达9585人,而全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犯罪人数的比例,2002年为12%、2003年为14.7%、2004年为17%;辽宁省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人别为1487人、1510人、1792人、1806人,由此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趋势, “救救孩子”的呼声已喊了许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却日益严重,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已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受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都具有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鲜明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且犯罪性质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岁~ 3岁。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从1991年到1998年,在14岁~18岁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的同时,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率却增加了0.6%。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2004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中,16岁一下的少年犯犯抢劫竟占了14~16岁小少年犯的73.65%,2000年占52%,2001年56.85%,2002年68.13%,2003年占70.29%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人数也逐年增多。(由2000年的117名上升到2004年的355名,上升203%)。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 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法案纪实周刊》报道:深圳龙岗区坪地中学一名10多岁的初一学生小健放学后遭人绑架,嫌疑犯打电话让他父亲准备800万元赎人。警方设立的专案组已经将绑架他的犯罪嫌疑人抓获,警方证实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他们把小健骗上一辆五十铃货车后,对其实施绑架并勒索其家人。犯罪嫌疑人在等待收取赎金的过程中,早已把小健杀害并抛尸。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至一点小亏就寻机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这种思想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2007年3月11日晚11时,南宁市边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北际路某超市旁的一家桌球室里,一青年黄某被一伙小青年持刀追砍,黄某想跑回家但在其家门口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3月12日下午,专案组得到可靠情报,发现嫌疑人吴某等人在南宁市中华电影院前出现。侦查员立即跟踪,在民生路与新民路交叉路口抓获5名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5人供认出指使他们去追砍黄某的是才15岁的王某。 据其交代,他小时候经常遭被害人黄某欺负,几年来一直怀恨在心,他是想报复才召集了吴某等人杀死黄某的。3月13日晚,南宁市永新公安分局依法将王某等10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③。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抢劫、盗窃等侵财型犯罪十分突出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各种消费的欲望。对名牌服装的盲目追求和攀比、校外各种娱乐场所的诱惑让很多未成年人感到“手头有点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肆无忌惮地从事抢劫和盗窃活动。据浙江省某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的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构成我们可以看到违法犯罪类型未明显变化,仍以财产犯罪为主。

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类型原先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而现在则向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扩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仍以财产犯罪为主,这和一般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而又贪图生活享乐、任意挥霍有密切关系。多发的犯罪类型排列次序依次为抢劫、盗窃、强奸、伤害等,其中的抢劫、盗窃和抢夺等犯罪,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总数的80%左右。2007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辉南县样子哨镇偏远屯人和卜社农民唐庆有向镇公安分局报案称他的奶奶唐李氏头朝下死在自家水缸中。经走访,民警了解到大椅山镇初中二年级学生韩某与死者关系密切,曾在死者遇害前去过其住处。得知这一线索后,分局副局长张春宝和民警王新汉马上驱车赶到这所学校将韩某带回审,并在他身上发现752元现金。警方由此为突破口,终于让韩某交代了犯罪事实。据其交代,韩某从7岁开始和爷爷一起生活,今年88岁的邻居唐李氏看孩子可怜,经常给他买水果等好吃的,有时还给一些零花钱,关系非常好,如同祖孙一般,韩某便成了老人家里的常客。3月12日11时许,韩某来到老人家玩时,恰巧看到老人正数钱。韩某见钱立即产生杀机,趁老人不注意从枕头下找到一根塑料绳将老人勒昏,抢走现金1000余元。当他要离开时,发现老人嘴里还吐着泡沫哈气,便用绳子猛勒老人脖子直至老人死亡,然后将老人的尸体从东屋拖到西屋,头朝下扔入水缸中,并用棉被盖好逃走。韩某拿着1000多元钱打出租到县城朝阳镇买了两套衣服和一双鞋。当晚回家后安稳地睡了一觉,第二天早晨若无其事地上学去了。据了解3月16日韩某已被刑事拘留。再如,无棣县16岁的李某、胡某二人在玩乐中预谋入室抢劫杀人后,携带弹簧刀窜到本县工商银行职工孟某宿舍(胡某的亲戚),见孟家只有孟某之子孟阳(10岁)一人在家,即将孟阳连捅60余刀,活活捅死,抢劫财物总价值3569元。有的犯有数罪,且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十分疯狂,危害很大。在押未成年犯中占21.88%的犯有两种以上罪行,最多的犯有四种罪行。

三、团伙作案突出,并已经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未成年违法犯罪团伙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的犯罪团伙。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两类:

一类是以未成年人为主并有少数超过18周岁成年人参加的违法犯罪团伙。实际上这些成年人是在未成年人时期就加入或组织了这类团伙。他们一般在未成年时期就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受过刑事处罚,其中有些人已有多次犯罪的记录。他们既可能是违法犯罪团伙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唆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和核心力量。由于他们年龄比较大,有一定的犯罪经历和同刑事司法系统打交道的亲身经验,因此他们在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或组织这类团伙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参加则会促使这类团伙向更高一级发展。还有一类就是全部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这类犯罪团伙绝大多数是组织松散的一般盗窃团或集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于一身的混合型违法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除少数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第一类犯罪团伙那样大的犯罪能量,成员不固定且成员人数少,一般只有3人~5人,多则十几人。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成员有时不固定,时聚时散,有些未成年人违法者可能同时参与几个团伙的违法犯罪。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的频繁发生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未成年人组成团伙作案,而且有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2002年至2003年,天津、上海、甘肃、青海、宁夏、江苏、海南等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以上属于团伙犯罪,河北、内蒙、四川、浙江、湖南也占40%左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已带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人多势众,手段残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罪犯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罪犯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占绝大多数,约占90%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大多还没有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健康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染上有一些陋习。为成年罪犯中由很多是“文盲”加法盲致使有的未成年人在斗殴中把人捅成重伤,认为让家中负担医药费就够了;有的事实抢劫被抓获归案,竟然认为只要把抢来的钱财还给被害人就没事了;有的曾经奸淫过幼女,只知道自己做了坏事,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被逮捕判刑。

五、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较从前有较大提高,再加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高科技环境的支持,当今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益成人化和智能化。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作案时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察意识。未成年人犯罪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利用计算机仿制信用卡实施盗窃,使用麻醉剂实施抢劫、强奸的情况多以发生。如合肥市侦破的一起长达三年的盗窃超市案,案犯大多只有十四、五岁,但是再作案过程中利用假身份证租赁交通工具、销赃等都表现出了相当的智能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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