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39:14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赞比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赞比亚共和国总统利维·帕特里克·姆瓦纳瓦萨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3日至5日对赞比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利维·帕特里克·姆瓦纳瓦萨总统举行正式会谈,并会见了国民议会议长阿穆萨·姆瓦纳姆万布瓦。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中赞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赞合作的多项协议。

三、双方对建交42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健康、稳定发展表示满意,一致同意要加强磋商与对话,拓展互利合作,扩大人文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为中赞友好关系不断发展作出努力。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稳定和政治经济发展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赞比亚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经济的努力。赞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中方对赞方的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成果,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重点加强在基础设施、农业、矿业、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为推动中国企业赴赞投资,双方决定在赞比亚建设赞比亚-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中方重申愿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赞提供援助,支持赞方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作的努力。

六、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进行的经济改革,赞比亚共和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人文和社会发展领域的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航空合作,增加民间交流。

八、双方各自介绍了国内形势。胡锦涛主席高度评价姆瓦纳瓦萨总统领导的赞比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为维护非洲大陆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姆瓦纳瓦萨总统感谢中国长期以来向赞比亚提供无私援助、为赞比亚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

九、双方表示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磋商,携手维护中赞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南南合作、南北对话,共同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合作论坛为推动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认为去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为中非关系史上新的里程碑。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十一、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赞比亚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七年二月四日于卢萨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教学卫生条件、学生居住条件和其它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做好食品卫生工作,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保证学校卫生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Page]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的下列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

(二)环境噪声;

(三)室内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四)采光、照明;

(五)黑板、课桌椅;

(六)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

(七)教学及学生生活建筑,包括教学楼、食堂、厕所、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校内理发店、招待所、洗浴场所、游泳场所、娱乐场所等。
  第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饮用水必须使用集中式供水;不具备集中式供水条件的地区,学校使用的自备水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净化处理。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学校,对贮藏设施必须加强消毒,自备水源必须有防护措施,在规定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
学校应当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对使用的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每学期开学前均应当进行监测。
第八条 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应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和食品加工过程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学校内禁止开设饮食摊点。
  第九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学校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并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每年均应当开展灭蝇、灭鼠、灭蟑活动,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应当设立水冲式厕所,内设洗手池,厕所内应当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展健康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应当根据季节、性别和年龄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其形式可采用大课、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寄宿制学校对新生应开展入校体检工作,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并对学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进行评价、汇总上报。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因病休、退学档案管理。
  体格检查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体格检查规范进行,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应当关心残疾、体弱学生的生活,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肥胖、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传染病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急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发现有甲、乙类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应对学生开展晨检工作。

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甲、乙型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组织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督促其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寝室卫生管理工作。学生寝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住校学生人均占有寝室面积不少于2.7平方米,学生卧具应定期清洗;寝室通风、采光良好;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学生公寓内应有盥洗室、卫生间、洗浴场所等附属设施。[Page]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并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校长是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卫生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外环境、教室、食堂、体育馆、图书馆、学生公寓、宿舍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健教师,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Page]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增加监督频次,做到常抓不懈。其职责是:
  (一)对校内食堂和副食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二)对校内理发店、洗浴场所、娱乐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三)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对学校和周边其它影响学生健康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七)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协同教育、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消除影响学校卫生的各类隐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深入学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组织对学校负责人、校医院(卫生室)负责人和食堂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督促学校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各项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和有价疫苗的接种、体检,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学校实施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
  学校所在社区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Page]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法制宣传教育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文江司法所 廖明绩

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本人的亲身经历,就如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性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关系和活动领域等都处在深刻的变化之中,整个社会生活的原有模式逐渐被打破,利益冲突普遍,社会矛盾增多,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县群体性事件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参与人数多。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涉及群体性利益。如矿产开发、拖欠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因重组、改制、破产引起工人下岗等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仅当极易产生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从我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规模较大,几十人、上百人甚至数百人的群体性事件也曾发生过,参加者有农民、下岗职工等。
二是对抗性大。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干群关系处理不当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办事产生的,加上一些合理的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对立情绪大。过去一些上访的群众大多情绪比较克制,多数只在本单位、本地方反映情况等,现在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少上访者认为找单位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高层关注。
三是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出现组织化倾向,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体性事件呈增长趋势,多数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有个别组织者、策划者利用群众的对抗心理,煽风点火,造谣中伤,意在扩大事态,造成社会混乱,要挟党委政府放弃原则就范,以达到他们混水摸鱼的目的。
对于群体性事件如何定性,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一些基层党政领导认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是一些“刁民”,对他们应当采取强硬措施,所以,在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动用警力抓人,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这是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认识不清,从而产生处理不当而引发不良后果。我们认为,当前很多群体性事件虽然表现出很强的对抗性,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理由是:第一,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具体事件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个别基层党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众多群众的直接利益受损;二是有些党政领导没有依法办事,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三是有些党政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推诿扯皮,不做具体扎实的工作,引起矛盾愈来愈尖锐,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某些具体问题,即使个别有人背后组织,煽动的群体性事件,众多的参加者也是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为了他们的切身利益而参加的,而不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当然只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就不能采取专政的手段,即使是有人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只可对背后的组织者给予法律制裁,而不应对广大群众采用强制性手段。总之,对群体性事件一般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预防和处理群体性纠纷,有多种途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发展经济,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减少群体性事件的治标之本;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是减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途径;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我县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正确有效的方法:如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说明教育的方法等等。但从工作的实践看,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发挥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党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胜利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战胜任何艰难险阻,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主要经验和优良传统之一,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来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是我们党在新时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又一体现。它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虽然形式上“软”,但比起动用警力来效果要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规范着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调节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较其他规范更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强制性。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将法律知识寓教于宣传教育之中,可以依照法律找出每个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发现每个参与者的合理要求和无理要求,合法、合理的要求应予尽力解决;违法,无理的要求通过对照法律一目了然,使群众口服心服。同时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时也可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纠正不依法行政、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使矛盾逐步化解,事态尽快平息。
(二)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党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能力,是一种治本方法。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看,大多源于一些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处理问题不当或不能依法办事,许多群众法律知识不强,一但发生矛盾,极易引发群体冲突。所以,法制宣传教育是治本之策。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三是使广大群众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有了这三条,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诉群众,把即将办的事情告诉群众,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说服群众,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因眼前的,局部的利益损害整体利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分清是非的能力,这样就能使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也能在平定后不再复发。
三、如何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最佳效果
使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方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我们认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才能产生最佳效果。
(一)要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要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等矛盾中,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二)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应当注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民忧,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通过违法形式表现的合理要求,这就要求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为了预防和圆满解决群体性事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关心群众,帮助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及时掌握群众在做什么,想什么,有什么困难,有什么怨气。掌握群众的情绪,群众的态度,群众的希望与要求等等。这样才能找到矛盾激化的结症,对症下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帮助群众克服暂时的困难。
(三)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要与其他手段结合运用,虽然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法制宣传教育不是包治一切社会矛盾的灵丹妙药,它需要同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在平时矛盾没有达到激化状态时应注意法制宣传的教育作用,使广大群众懂得怎样遵守国家法律、怎样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尽量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矛盾已经激发、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时,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种手段紧密结合的措施,“软”手段和“硬”手段结合运用,一方面,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单靠行政命令和强制力是行不通的,只能依靠“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极少数严重违法者,只开展宣传教育也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依法采取“硬手段”,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以教育广大群众,收到平息群体性事件好的效果。
当然,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应当依靠平时的法制宣传教育,只有群众知理懂法了,才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采用过激手段,不采用违法方式,扩大事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