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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6:33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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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现就动物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以下简称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随着各地牲畜耳标招标和佩戴工作全面开展,及时配置和使用耳标识读器成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以来,我部根据《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先后向各省(区、市)下达了耳标识读器投资计划。一些省份启动了招标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还自筹资金购置耳标识读器。从前段时间一些省份试点情况看,耳标识读器还存在质量不稳定、技术指标不一致、投标产品与实际供应产品有质量差异等问题。严格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既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尽快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的紧迫任务,又是确保耳标识读器质量,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二、依法开展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耳标识读器招标活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三、认真审查动物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耳标识读器生产企业资质、信用和售后服务等直接决定耳标识读器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各地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从企业资质、企业信用、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明确要求。必要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投标企业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IC卡读写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应通过ISO14000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及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应包含卡系列及条码识读设备;应具备自有的研发和生产能力。

  四、严格控制动物耳标识读器质量标准要求。对耳标识读器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在下一步招标和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针对耳标识读器在牲畜养殖、流通、监管等环节使用的特点和特殊环境要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降低维护成本,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见附件1),对投标产品规定明确的技术要求。要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审查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投标企业应提供省部级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技术报告。中标企业应免费提供耳标识读器使用培训。

  五、及时完善耳标识读器有关管理制度。耳标识读器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业务部门使用。在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耳标识读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耳标识读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保证标识信息传送和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原则上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招标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2004年以来我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部内有关主管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发展计划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票据打印机的招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与耳标识读器招标同时进行(业务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见附件2、3)。农业部兽医局《关于暂缓采购免疫标识识读器和业务票据打印机的函》(农医综便函〔2007〕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2.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3.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一、主机硬件系统
中国移动公司是本项目的网络服务商,货物必须按照满足中国移动运营服务相关硬件技术规格要求进行设计。
样机:样机是由掌上电脑(含2.8吋以上液晶触摸屏)、摄像头、IC卡读写设备、符合中国移动公司认可的无线通讯模块构成的一体机;并包含充电器、备用电池、PC连接电缆、挂带、护套等附件。设备要求整体能单手操作。
1、主机系统
1)CPU主频不低于200MHZ;
2)用户可用存储空间不小于32MB;
3)至少有一个Client USB接口;
4)有一个IC卡插槽;
5)有一个RS232串口;
6)主机操作系统必须使用非定制的通用系统(如Windows CE、开放式Linux嵌入系统等);
7)产品需具有防掉电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8)可选功能:
①红外短距离无线传输模块;
②SD接口。
2、显示屏
1) 分辨率不低于240×320;
2) 支持不低于16位真彩色;
3) 对比度不低于150:1;亮度不低于170cd/m2;
4) 支持触摸屏功能;
5) 背光照明。
3、摄像头
1) 有效光学像素不低于30万;
2) 感光器件为CCD或CMOS;
3) 图像刷新帧速率为每秒25帧以上;
4) 扫描距离:15±10厘米;
5) 识别亮度:无补光时不低于13Lux,有补光时不低于0.3Lux;
6) 有光学定位指示和补光功能。
4、智能IC卡读写设备
1) 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及应用规范》及《中国金融PSAM卡应用规范》;
2) 支持读写接触式智能IC卡;
3) 读写器与设备集成为一体;
4) 提供智能IC读写器在设备所用操作系统上的完整开发包。
5、通讯模块
1)能在全国范围内有中国移动GPRS信号覆盖的无线网络中进行通讯。
2)GPRS要求支持多时隙(class 10,GPRS class B)。支持GPRS编码方式CS-1,CS-2,CS-3,CS-4。
6、充电器
1) 旅行和线式充电器两种,电源为AC 220V;
2) 有过电保护功能。
二、整机性能
1、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2、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连续识读(每5秒钟识读1次)不低于2小时,待机时间不低于120小时;
3、充电时间 小于4小时;
4、电池寿命 充放电500次以上;
5、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1998的要求;
6、产品的无线电骚扰限值 应符合GB/T 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试方法(B级);
7、产品的外壳防护 应符合GB/T 4208-1993要求(IP54),特别是对全机密封要求,以达到防水防尘效果;
8、产品的安全 应符合GB/T 18220-2000手持式个人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的规定。
三、外观及结构要求
1、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3、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
4、底层软件及基本功能要求
1)支持手写输入;
2)支持中文拼音输入;
3)中文字符集:支持GB18030。
5、产品适应性
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最大90%;
大气压力:86~106Kpa。
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 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温热试验方法。
3)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移动智能识读器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附件2: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宽80mm
2.打印介质:长效热敏
3.接口标准:
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支持IrDA或原始红外等短距离无线传输协议。
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4.充电器
1) 普通充电器电源为220V
2)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5.整体性能
设备总重量小于400克
6.电池电量 在电池充满之后,能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打印500份以上票据, 充电时间小于4小时
7.其他要求
7.1 产品的抗扰度限值 应符合GB/T 17618的要求
7.2 安全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943的规定
7.3 其他 产品要有良好的防雨
7.4 外观及结构要求
7.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7.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7.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8.产品适应性
8.1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106Kpa
8.2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表1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2.1规定的要求。
表1环境适应性要求
高温试验 温度 +50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低温试验 温度 -5ºC 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2h
恒定湿热试验 相对湿度 90% 非工作状态
温度 +40ºC
持续时间 48h
低温贮存 温度 -20 ºC 非工作状态
持续时间 16h
8.3机械环境适应性
机械环境适应性见表2、表3、表4
表2 振动适应性
试验项目 试验内容 指标
初始和最后振动响应检查 频率范围HZ 5~35
扫频速度oct/min ≤1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定频耐久试验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持续时间 min 10±0.5
扫频耐久试验 频率范围HZ 5~35~5
驱动振幅或加速度 0.15mm
扫频速度oct/min ≤1
循环次数 2
注:表中驱动振幅为峰值。

表3 冲击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 冲击波形
150 11 半正弦波或后峰锯齿波或梯形波
注:产品标准中应规定具体的冲击波形。

表4 碰撞适应性
峰值加速度m/s2 脉冲持续时间m/s2 碰撞次数 碰撞波形
100 16 500 半正弦波
8.4 投标方应提供产品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明或检测报告
9.售后服务:
1. 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
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3. 在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附件3:
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
(试行)
1.版式要求:4英寸
2.接口标准:
1)支持标准RS232串行通信端口(PS2或DB9);
2)支持中文字符集:支持GB231218030;
3)支持点阵图像打印。
3.整体性能
1)产品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17618要求;
2)产品的安全应符合GB-4943的规定;
3)产品要有良好的防摔性;
4)打印头寿命:脉冲次数1000万次。
4.外观及结构要求
4.1 按键、开关操作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4.2 外观无腐蚀,无涂覆层脱落,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
4.3 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 IP54防护等级。外壳承受60N力时,表面不应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5.产品适应性
5.1 正常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10%-90%
大气压力:86 Kpa-106Kpa
5.2 气候环境适应性要求
台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的气候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技术规格和要求。
5.2.1 GB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5.2.2 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高温试验方法。
5.2.3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温湿热试验方法。
5.3 机械环境适应性要求
便携式票据打印机应能耐受下列规定条件的各项试验,每项试验后检查基本功能应符合8.1.2规定的要求。
5.3.1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5.3.2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实验方法 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投标人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并出具国家相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6.售后服务
6.1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一年,保修范围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完善,不包括易损件。
6.2 中标方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提供所购产品总数2%的备机。
6.3 免费保修期内产品在交修之日起7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6.4 中标方应在各省(区、市)设立常驻维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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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


琼人劳保专〔2006〕3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农业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OO六年六月修订)

总 则
1 依据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系列领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人才的评聘提供依据,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2 评审与聘用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其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条 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本专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
本条中所规定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6名)。
2、取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
3、取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2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第九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专著1本;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厅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4、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技术实施方案、培训教材(1万字以上),经地、厅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培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论著、编著、译著者(5万字以上,如合著、合译,本人撰写或译著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在乡镇一级农技部门,或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技人员,申报中级技术资格者,可不受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等级限制;申报高级技术资格者,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国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等级档次。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四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4、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本条中所指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农业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50学时,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三条 直接确认条件
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分 则

第十四条农学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掌握农学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4、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订乡以上年度生产计划全过程,协助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指标;解决过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农业有较快发展,做到主要农作物产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所在县、乡主要作物布局调整和耕作改制。
3、熟悉有关农业技术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曾参与技术监督工作,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4、参与过一个农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写出技术报告。
5、曾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讲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3、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五条 农学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2、全面掌握农学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4、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和栽培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耕作改制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任务,对当地农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提出科研、技术推广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的建议,参与有关法规、地方标准的制订等,有3项以上上述内容被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曾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对当地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中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运用掌握的有关农业技术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很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5、曾参与地级以上育种、栽培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并就其中复杂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提高当地农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资格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级别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技术负责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六条 园艺专业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园艺师职务期间,承担过大面积园艺设施、田园勘测、规划设计、施工或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开发、培训等项本专业、本地区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园艺生产、科研和示范推广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承担过县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改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本地区行业先进水平。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在承担或技术指导的园艺设施和田园规划设计、施工或综合技术改造、生产管理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使园艺产品数量、质量和效益呈连续上升趋势,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4、负责编写过一门园艺技术培训教材或在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七条 园艺专业高级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园艺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在园艺专业领域中至少对一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广泛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了解农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生理生化、农业气象、农业环保、储藏保鲜、病虫害防治、观赏园艺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掌握1-2种园艺作物的丰产栽培技术。
4、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5、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有解决过园艺设施和田园的规划设计、栽培管理、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推广、新产品研制开发、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和综合利用、生产机械化及设施、产品标准及试验研究方法等,在某一方面工作中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完成者,选育园艺良种一个以上,或引进优良园艺品种2个以上,经省、部级品种审定通过列为全国或省级良种,并得以推广应用。
2、承担研制的园艺新产品,获得全国或省名优产品证书并转化为批量商品生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园艺项目的设计规划,或3个以上园艺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
4、主持、管理过70公顷以上桑、茶、果园,7公顷以上园林(花木)规划设计或综合技术改造工作,解决了工作中关键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八条 土壤肥料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土壤化学、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改良、肥料应用、土肥测试等方面的技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参与起草制定1项以上本地区、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划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九条 土壤肥料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本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平衡施肥的学理与方法。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2、在土壤肥料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应用领域。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4、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5、能独立完成土壤肥料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6、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土肥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制图、土壤改良、土壤监测、肥料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等方面的技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4、负责起草制定3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划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条 植物保护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植物保护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比较系统地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昆虫学、农业昆虫学、农业微生物学、植物学、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生物学、统计分析、化学保护、植保机械、生物防治、农药应用。
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为:作物栽培、土壤肥料、作物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或防治、植物检疫、农药、植保机械等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的植物保护技术推广项目或重点植物保护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植物保护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
3、参与起草过1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1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过地、市县的农业课题研究或推广项目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植物保护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对与植物保护学科相关的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理论与技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2、在植物保护专业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积极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试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4、能主持完成植物保护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并在生产实践中得以推广应用。
5、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或助理研究员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植保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技术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
4、负责起草3项以上本地区或分管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或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二条 畜牧专业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掌握畜牧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一般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掌握畜禽饲养管理、遗传育种、畜禽繁殖、饲料生产、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畜牧生产环境保护、动物卫生保健和草业生产、加工等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科技信息。掌握畜禽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畜牧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牧、草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畜牧生产技术推广(改进)、科技项目3项以上。
5、以主要参加者,撰写并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2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禽场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推广开发、草场管理等工作一个生产周期,能独立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三条 畜牧专业高级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系统坚实的畜牧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立的见解。在本专业一门学科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畜牧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生产环境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生产、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中型以上生产单位饲养管理技术的经历;或有引进新的技术、品种、理论和应用领域的经历。
(2 )有参与评审、鉴定技术复杂的推广、开发、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3)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地、厅级以上畜牧生产规划。
(4)有解决畜牧、草业专业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畜牧场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5)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
2、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执笔人,撰写过本行业地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并经批准在实际工作中施行。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或主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项以上。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以上养殖场的畜、禽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开发和推广、草场管理等一个生产周期的技术工作,并能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效益。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兽医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①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②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③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省、本市县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及其特点、规律,掌握临床常规检验技术、病理剖检技术、X射线诊断技术、外科手术、难产时助产手术、常用药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理疗技术等临床诊疗技术和基本防疫技能,能准确诊治动物常见病。
4、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动物品种分类情况,掌握家畜家禽疾病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曾参与制订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
(2)能解决本专业防、检、治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熟悉本地区疫病情况、生产条件和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5)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省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全国畜禽疫情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操作及应用。
(6)了解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兽医专业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2、在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2项以上。
(2)参与县以上动物疑难病、新发病的诊断、医疗和预防工作,正确诊治动物常见病,并提供本人治疗的有效病例10份以上。
(3)了解本县区域范围内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规律,参与本区域内流行病调查、临床综合诊疗、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等项技术工作,提供经本单位确认的本人该项业绩的证明材料。
(4)掌握动物或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包括水质量检验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和皮、毛消毒技术,出入境检疫、运输检疫或实验室检验工作,并提供本人的检验报告5份以上。
(5)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细菌生物鉴定技术、细菌分离提纯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生产工艺技术。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记录5份以上。
(6)掌握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提供本人在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报告5份以上。
(7)曾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使本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布的控制标准;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供经本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指导一家中型以上兽药厂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所负责的药品质量达到国家GMP标准。
4、本人诊治当地常见动物疾病1000例以上,疗效达70%以上。
5、独立完成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监督、疫区(疫病)净化、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样品达到600份。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4)本人研究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专业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有坚实系统的兽医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在兽医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有独到的见解。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动物医学理论和临床技术。
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室技术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兽医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组织本专业一门学科研究、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负责中型养殖场的兽医工作。
(2)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新方法,并应用在本区域的兽医工作的经历。
(3)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技术,或能组织开发兽医专业技术计算机管理软件。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5)曾对兽医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2、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内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含县级)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目工作并做出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通过省级鉴定。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适合全省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疫病传入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内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的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有独到之处,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查出病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本区域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明显效果,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或纳入国家规程。
(12)曾主持2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2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取得本县(场)境内3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2种以上疫病、省境内1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新的疫情,并能提供本人工作的实验室检查依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本人负责区域内主要畜禽病死亡率明显下降,或在本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对2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了果断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在兽医技术工作中,本人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工作有重大改进或新的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4、本人医术高明,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准确诊断率达90%以上,受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重点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5、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先进水平。
6、本人主持推广的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7、获省部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
8、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9、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10、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1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宅[20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  自《国家康居示程大纲》(建住房[1999]98号)发布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本地情 况,积极开展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管理,现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7日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 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示工程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 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 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www.chinahouse.gov.cn)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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