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3:18 浏览: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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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暂行管理办法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长住宅使用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自用的中国产汽车;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如需办理退税,应由外国驻华大使馆按季度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原始发票或复印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由外交部礼宾司统一汇总后送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签字,其签字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备案。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须提供如下凭证:
(一)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
(二)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物品的应退增值税,依购进物品凭证的计税金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 计税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 1+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中国政府规定的退税率。
六、申报退税物品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中国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并签章退回有关凭证。
七、税务机关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退还税款。所退税款直接退拨外国驻华使馆在京中国银行人民币帐户。 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容齐备真实的退税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原则上在接到外交部礼宾司转来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八、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进中国产物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必须经外交部礼宾司或领事司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税款。
九、本办法所称?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十、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该等机构中比照外国驻华使馆外交代表享受免税待遇的外国籍外交人员可参照此办法享受退税待遇。
十一、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安字〔1994〕第425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
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防
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制订了《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
全装备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该《决定》的要求,制
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
附: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
为提高全国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
防止重大瓦斯事故发生,部决定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瓦斯报
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
通风机,即“四项通风安全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是煤矿“一通三
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国煤矿都要把这项工作当做防止瓦
斯事故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落实推广使用“四
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具体办法。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
(局、公司),要对所属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工作负责。
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乡镇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
安全装备”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信息引导、协调、服务、
检查监督的工作。
二、在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过程中,不同
类型的煤矿应区别对待。国有重点煤矿,要继续按照“十完
善、十消灭”的标准,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网,做到点
面结合,即点上有便携式瓦检仪或瓦斯报警矿灯,面上有安
全监测系统等。地方国有煤矿除对年产15万吨以上的高突矿
井装备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网络外,面上普遍
推广使用瓦斯报警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并在高突矿井逐步
推广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和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乡镇煤矿要
在努力实现“五消灭”、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同时,强制
性推广“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三、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原则是:
1.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井下掘进工、电气维修
工、信号工、绞车司机及单独作业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矿灯。
乡镇煤矿区(队)长、班(组)长、井下采掘作业人员、
电气维修工、放炮员和采掘工作面领班人员要装备瓦斯报警
矿灯。
2.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矿井有关领导、生产安
全管理人员、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乡镇煤矿矿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放炮员要装备便携
式瓦检仪。
3.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突矿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要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1)矿井需要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但目前经济条件不具
备;
(2)个别采区或工作面需进行瓦斯抽放且抽放量不大
的;
(3)靠正常通风不能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的。
4.解决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高突矿井大断面、
长距离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问题,要装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
四、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根据各
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类煤矿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
备”的工作计划,立即进行部署、实施。煤矿企业要千方百
计落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所需资金。
乡镇煤矿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由
所在省、地、县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和经济政策,落
实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资金。
五、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要认真执行《矿井通
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
的维修校正室、存放备用仪器和备品备件的库房、便携式瓦
检仪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四项
通风安全装备”实行正规管理、科学管理。
六、完善必要的配套设施。各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各省
(区)通风仪器仪表维修站,各瓦斯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较集中
的地(市)煤炭局,必须装备校准气样配气装备,负责向所
属煤矿及所在地区的乡镇煤矿有偿提供校准气样。各矿必须
配备足够的校准装置,每隔7~10天使用校准气样对便携式
瓦检仪、瓦斯报警矿灯及瓦斯探头进行标定,保证仪器设备
的准确性。
七、大力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使用人员的业务素
质。除各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培训外,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也
要办中短期培训班,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通
过2~3年的努力,全面提高煤矿现场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
水平。
八、加强“四项通风安全装备”质量的监督,严把产品
质量关和产品订货关。凡在煤矿推广的安全装备,必须具有
防爆检验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
志(三证一标志)。供货单位要确保产品质量,做好技术培训
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保证零配件的供应,以
方便用户维修使用。
九、在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新的质量分级标准,今后每年由煤炭部组织对符合“三证一
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测评级,逐步扶持一批产品质量好、性
能可靠、售后服务及时、价格合理的有信誉的生产制造单位,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创出中国煤矿安全装备的名
牌产品。
十、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切实抓
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推广使用工作,对本省(区)落
实的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200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