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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19:30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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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按《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监管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制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等项工作;对有关财政财务税收提出意见;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研究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工作;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全市性和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统一监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管住房资金;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发行等。
  (三)预算科(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管理地方税收政策;组织罚没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市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改组;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情况;汇总审定市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审查、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
  (四)国库科贯彻落实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本级
部门决算,会同有关科编制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受省财政厅委托,承办国债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地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辅导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负责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民兵事业费、武警经费;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六)教科文科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文物、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等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研究制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匹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等。
  (七)企业科负责管理地方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财务;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分管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并归口管理和分配市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经济建设投资和分管行业的各项财务改革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制定财政投资政策,拟订有关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地质勘探的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或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派驻的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督员。负责与市计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与市建委制订建筑经济政策等。
  (九)流通科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贸、外经、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流通体制的改革,综合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行业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农业科负责管理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与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一)债务金融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二)社会保障科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三)会计科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综合研究会计改革;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
;管理全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十四)统计评价科拟订财政财务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管理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公共资金数据库;综合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考核、评价全市财政支出效益情况;统一提供和发布财政综合经济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综合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及调查方案和加强管理的建议;汇总编撰综合性财政财务统计分析资料和财政年鉴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工作,并按政策规定委托收缴资产占用费;审批市直行政事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拆损、出售、核销、以及合并、撤消时财产收缴,按政策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市直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办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参照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研究财政监督检查的改革,拟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管、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汇总反馈全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十七)市政府采购控购办公室主要负责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起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草案,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和行政投诉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审批市本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资格;对小汽车进行控购;指导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管理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的核定工作等。
  (十八)教育培训科负责制定葫芦岛市财政干部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全市财政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干部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市级财政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财政教育及科研工作。
  (十九)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和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机关专项编制40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总会计师(副处级)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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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积极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特别是在征收、管理和检查分离后,有些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税源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支撑滞后,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为此,就当前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靠扎实的征管基础工作才能得以贯彻落实。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对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的共同要求,其重点主要在基层。基层是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领导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常抓不懈,严格按照全国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着力提高基层税务人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夯实基层征管各项工作的基础,抓出实效。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基本程序规范,执法严格公正;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基础税源清楚,管理监控到位;基本制度健全,工作衔接紧密;基础管理牢固,纳税服务优化;基础资料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基本手段齐备,应用准确快捷;基本技能达标,人员素质过硬。

二、健全完善征管基础制度
(一)坚决贯彻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要狠抓法规的学习与应用,务必使广大基层税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意识,深刻领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执法与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力求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知法、懂法,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力求社会各界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积极主动协税护税。
(二)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明确规定实体性内容的同时,要注意程序性内容的规范,做到征纳双方在程序、手续上有章可循、准确无误,从而切实促进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的配套办法没有出台前,原规定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无抵触的要继续执行,凡有抵触的要及时向总局请示和反映,以寻求尽快解决,保证税收征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坚持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对于不该批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制;可批可不批的,可以不批为导向试行备案制;凡该批的事项,要努力精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各地要对各种征管审批事项、征管文书进行一次清理,属于总局统一规定但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程序或文书,各地要清理并提出修改、简化或废止的意见和理由,上报总局处理;凡自行规定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且属于给纳税人额外设定义务的,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三、合理设置内部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
(一)正确理解征、管、查之间的辩证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征管部门。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进信息化加专业化的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要严格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工作要求,正确处理好征收、管理、稽查三者的关系。征收、管理、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内容,属于税收管理的不同环节,一旦脱节,势必影响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者是税务机关内部对业务的分工,既是相对独立的管理环节或部门,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点,本着便于管理、利于监控、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合理调整和设置内部征管业务部门,切实加强征管。
(二)明确管理职能,加强相互衔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对基层机构设置已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结合各地实际,规范征、管、查各专业的工作职能,划清各自的职责范围,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有机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管理办法,从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时间、金额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明确检查下户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移送的标准、条件等。

四、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一)加强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切实强化税源控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文件已从9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工商部门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开展一次纳税人户籍清理,通过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漏征漏管户的实地清理,摸清底数,健全户籍档案,巩固管理基础工作。?
(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用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确定管理和检查的方向与重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管理。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三)加强宏观税收负担的分析和预测。要充分运用以gdp为主的宏观经济指标以及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加强宏观税负变化动态分析;与此同时,还要运用工业增加值、商品零售和消费指数等各种相关经济指标,比较分析主要税种(如工业增加值与增值税的关联分析)、行业和不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通过对应性分析,从税基的变化观察宏观税负和税源变化趋势,提高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确定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的工作方向。这类分析,不仅要就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而且要与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平均水平进行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以正确判断本地区税源管理工作水准,找出差距,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和途径。
(四)实行分类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确定纳税信誉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要加大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力度,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以及资金流转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和零散税源,要依法规范征管程序、加大控管力度和有效实施社会综合治税。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的基层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实行依法委托代征。
(五)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规范轨道,坚持“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已经安装的各类加油机税控装置、税控加油机和其他各类税控收款机等,各级税务机关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期采集数据;二要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对纳税人计税的主要依据;三要将采集的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采集数据与申报纳税不在一地的,采集数据的税务机关要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税务机关,以便比对堵漏;四要督促有关装置的生产服务商搞好维护服务。在强化对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监管、使用的同时,加强对各类税控装置运行、维护和保养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也要贯彻上述四点要求。目前,税控收款机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国务院正在审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法规,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相关事宜,届时总局将专门部署此项工作。在此之前,各地应坚决停止税控装置的扩大试点工作,以避免非国标产品的投入,造成浪费和徒增纳税人负担,给将来税控信息的统一采集和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难。
(六)加强发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依法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不但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要督促企业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不论购销商品还是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也不论购货方(接受方)取得与否,销货方(提供方)都必须开具发票。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审验旧票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开具的金额,并要与其申报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比对。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发售的发票数量必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凡不按规定申报、缴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发售发票,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予以恢复发售。有条件的地方要坚持有奖发票制度。认真研究持票消费者心理,合理设计开奖方式和奖励面,科学设置奖金数额,精心筹划开奖周期,及时兑现奖励。与此同时,要认真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以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发票监督的积极性,增强发票管理的有效性。当前,尤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等行业发票的控管,要把纳税人已开具的上述三类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作为其申报纳税的重要审核依据,对抵扣发票要及时比对对方纳税情况,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要充分运用“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原理,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简约高效”的要求,打破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直至税务检查等各个环节上不合理的人为部门界限和岗位分割,改进和简化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以免重复报送;积极实践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以免纳税人多头往返;强化税务检查计划管理以免多头重复检查;同时提倡国、地税联合检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要继续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作用。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以及文明礼貌准则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纳税人的分布状况,进一步优化办税场所布局,使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设置要科学,要适当调整多设通用窗口,力求办事“一窗式”。在信息化手段支持下,纳税申报和缴款应当尽早实现同城“通报通缴”。
(三)进一步推进并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积极做好政策发布、税务咨询、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纳税查询等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同时,通过咨询热线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并从中获取相关信息,确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的重点。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统一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服务,优势互补。

六、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应用水平
(一)抓紧整合资源,积极推进金税三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要求,抓紧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资源、进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资源与综合征管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衔接,落实“票表稽核”监控办法;要采取措施实现各省、市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与总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以及各单项软件在不同平台上主要数据平滑对接与共享;总局将按照金税工程(ctais)的总体规划,从统一纳税申报入手,加快金税三期核心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推广工作,逐步实现国、地税核心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联网运行。
(二)推广征管软件要抓好数据管理。认真总结现有“三省一市”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推广过程中的经验,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工作。在确保设备安装、软件调试、网络畅通的同时,特别要精心组织好上线前的数据准备工作。凡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各种征管资料按照规定的数据模版进行逐一清理,需要纳税人补报的补报,需要修改的按规定口径统一修改,并按规定要求统一组织录入;已经上线运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要树立数字化管理观念,制定和实施税收信息数据管理制度,从基础征管数据的录、审、调、存、传、用等各个环节加强数据管理,尤其对新产生的各项征管基础数据要确保其来源的唯一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整个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实用性;对原已积累的历史征管数据要认真清理,要及时清除冗余和垃圾数据。
(三)实现征管信息化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机结合、互动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地区,也要克服各种困难实现专业化管理对基础工作的要求,并积极为尽早实现征管信息化创造条件。

七、加强征管质量考核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提高征管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过程中,把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管理部门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引入激励机制,与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绩效挂钩。总局将把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水平的高低作为考核各地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并将继续定期通报考核的结果。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化条件,在 “六率”考核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细化考核指标,积极研究和探索应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考核指标,自动进行考核评价。

八、加强征管基础资料管理

征管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发票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要确保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各类征管基础资料进行规范,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纳税人报哪些、何时报、谁录入、谁使用,避免各业务部门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户籍档案制度,大力推行征管基础资料 “一户式”管理。对征管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已经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确保系统能够顺利归集涉税信息,实现综合查询。要用好征管资料,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要积极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管基础资料的自动化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数据库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实现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九、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公安、海关、劳动、社保、城建、交通、银行、外汇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基层组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

部门配合协作的核心在于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快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互通互联,包括国地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附征税费基础信息、委托代征信息、征管违章信息、税务稽查信息、司法救济信息等等,以实现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共享。要积极拓宽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的共享渠道,制定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制度。国地税信息共享和部门信息合作,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到位的地区,对迫切需要的管理信息交换,也要以手工方式先行解决。

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干部培训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政策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断更新干部的知识,使之精通税收业务,熟悉财务、法律,能够操作本职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要重视学习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提高对税源管理的能力。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树立新时期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税务干部的积极性。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搞好干部培训工作,以适应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
据查,由于进口合同质量条款规定不严,近来,部分冠以“100%纯香米”、“纯正香米”、“特级(选)香米”等包装标识的进口香米,其实际香米纯度(含量)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纯度(含量)仅约50%,有的竟不足30%,有的甚至完全以普通白大米假冒香米,消费
者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证公平贸易,反对贸易欺诈,维护进口香米的公正交易,保护贸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标准,现就加强进口香米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香米进口的外贸公司在签约时,必须在合同中增加以下内容:
1.对香米纯度(含量)规格的规定。
2.对品名的规定:
香米品名必须由“纯度(含量)规格”和出口国别共同组成,如50%纯度(含量)规格的泰国香米其品名应为“50%泰国香米”。
3.对包装标识的规定:
所有包装(包括运输、零售等包装)标识上的品名必须符合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香米品名,不得使用其他可能产生歧义、误导的广告用语。
4.指定由已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C.C.I.G(THAILAND)CO.LTD.实施装船前检验。
二、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凡其包装标识上的品名与本通知第一条第2和3项的要求不符的,由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会同有关经销单位于1997年12月30日以前负责更换成符合品名要求的包装标识。
三、商检部门依法对进口香米检验把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其包括香米纯度(含量)在内的质量规格、包装标识等严格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按不合格处理。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检部门,联合对流通领域的进口香米进行抽查,凡经商检检验确认其纯度(含量)规格和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19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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