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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01:33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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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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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建设、规划、消防、邮政、供电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综合验收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
  料;
  (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五)消防、邮政、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八)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并视其经营成果、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分档浮动发放风险收入或效益收入的一种新型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列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体分为经营型企业和管理型企业二种类型。经营型企业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企业和企业集团;管理型企业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的企业。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办法所专指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即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
  第四条 实施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经营者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二)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资局负责经营者年薪政策的制定和经营者年薪的考核。经营责任目标的落实采取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进行。授权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由授权公司下达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和核定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倒扣工资四部分构成。企业经营者年薪计算公式为:
  年薪总额=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倒扣工资
  第七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
  管理型企业基本年薪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左右的水平确定。
  经营型企业的基本年薪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确定,按企业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总资产、净资产、平均职工人数和销售收入四项指标对照《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计算,其中四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0.25、0.3、0.2、0.25。
基本年薪=∑(各档基本年薪*权数)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企业经营者按照年度完成考核指标确定的浮动性收入。绩效年薪以国有资产增值额、净利润、实缴税金(地税)、营运效率等为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计提额*净利润目标完成率*营运效率系数*辅助指标调节系数*企业类型系数
  1、绩效年薪实行分档累积方式,按照《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确定。
  绩效年薪计提额=(国有资产增值额*40%+净利润*30%+实缴税金*30%)*计提比例。国有资产增值额为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加额,实缴税金为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各项地方税金。经营型企业根据核定范围内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确定;管理型企业按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比例,剔除重复因素后计算确定;亏损企业减亏额折半计算。
  国有资产增值额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以下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事项:政府对企业各种投资;国家和政府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企业享受税收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及政府其他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上市公司配股溢价;企业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接受捐赠;市国资局确认的其他事项。
  2、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任务。
  净利润目标任务在每年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正资产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净利润目标完成率大于1时取1。
  3、营运效率系数根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低对照《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确定。亏损企业减亏的,营运效率系数为1。
  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4、企业辅助考核指标为二项资金:应收账款净额(含其他应收款)和存货占用额。
  企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考核年度二项资金年平均数/考核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上年二项资金年平均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净额)*2。
  特殊行业辅助指标另行确定。辅助指标调节系数≤1。
  5、企业类型系数是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绩效年薪设立系数,系数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型企业为0.8--1,管理型企业系数为0.6以下,具体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确定。
  第九条 奖励年薪主要是对企业完成政府重点工作和企业投资发展改革情况的奖励,包括经营型企业考核年度公司本级及下属控股公司技改投入、创名牌(包括旅游景点创3A级、4A级)、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和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奖励年薪=∑单项奖励年薪
  经营型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的奖励标准为:
  1、技改投入:指审计核实的当年实际投入数。每投入500万元奖500元,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
  2、招商引资:指当年实际引进到位的外资。每100万美元奖1000元,人民币每1000万奖1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
  3、创名牌产品:指企业当年争创的省级或国家级名牌产品。每创一只省级名牌产品奖3000元,国家级奖5000元;旅游景点每创一只省级名牌(3A级景区)奖3000元,国家级名牌(4A级景区)奖5000元。
  管理型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主要是指:
  1、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2、完成企业拆迁及人员安置分流工作;
  3、完成政府布置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
  4、完成政府重大节会和活动任务。
  市国资局认定的其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企业特性确定的重点工作、各项临时性和突击性任务、国资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等。
  各企业的具体重点工作任务和奖励事项,将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资产经营责任书中另行规定。
  第十条 倒扣工资是对国有资产减值,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投资失误及会计信息失真,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经营者年薪比职工工资增长过快而实行的制约性扣款。倒扣工资从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等中扣减,扣完为止。
  1、造成国有资产减值的或政策性亏损企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
  2、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污染环境事故,一般性事故根据事故的数量、性质和后果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10%。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全部扣除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3、违规投资和对外担保、抵押,每违规一次扣减风险抵押金5%;因投资和担保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变动国有股权等除责令其纠正外,视性质、损失程度扣除风险抵押金的10%-20%。
  4、发生重大投资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的扣除全部效绩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
  5、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除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和风险抵押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年薪比上年增长比率大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10%以上部分按比例扣款。
  第十一条 列入年薪制考核范围的经营型企业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按管理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采用国资局委托审计的方式进行(审计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差异部分对考核结果实行调整和处罚。业绩调整部分相应调整当年年薪收入。企业考核申报数据与审计结果差异率(包括多报和少报)在10%以上的,除调整相应的年薪外,再按相应的差异率扣减绩效年薪,同时进行通告。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年初,市国资局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净资产保值增值额、重点工作等内容。
  2、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管理。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企业经营者应每季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3、次年一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资料上报市国资局。
  4、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报告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在次年四月底前予以兑现,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上缴市国资局并实行专户储存,按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初始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5万元,以现金形式缴纳。经营型企业还应逐年在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中提取25%留作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和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一并上交市国资局。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一般以三年为一期,期满后由国资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返还。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预发,以现金形式支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年度结算。经考核审批后经营型企业按批准额的75%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型企业全额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考核结果实行通告制。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市政府发放的专项奖励除外),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市国资局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年薪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经营者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本年薪,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通迅费按最高500元/月标准按实列支或发放。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因调任、退休等正常岗位变动,其绩效年薪、奖励年薪及风险抵押金,根据离任审计结果按实际在岗时间予以考核兑现;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当年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不予兑现,风险抵押金酌情返还。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在管理费中单独核算,税前列支,并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年薪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兼任下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公司经营者原则上不享受下属企业的年薪,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市国资局核定。企业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按经营者年薪50%-80%分别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由市国资局另行制定。
  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报市国资局审核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印发绍兴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办[1998]4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工业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考核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02]52号)停止执行。


经营型企业基本年薪确定表(附表1)


指标

档次 上年末
总资产
(亿元) 上年末
净资产
(亿元) 上年平均
职工人数
(人) 上年销售
收入净额
(亿元) 基本年薪
(元)
一 30以上 12以上 4000以上 15以上 60000
二 15以上 6以上 2000以上 10以上 55000
三 8以上 3以上 1000以上 5以上 50000
四 3以上 1以上 500以上 2以上 45000
五 3以下 1以下 500以下 2以下 40000





绩效年薪计提额对照表(附表2)


绩效年薪计提基数 计提比例% 本档提取额 累计提取额
200万元以下 3 6 6
200至500万元部分 1.5 4.5 10.5
500至1000万元部分 0.8 4 14.5
1000至2000万元部分 0.4 4 18.5
2000至4000万元部分 0.02 0.4 18.9
4000万元以上部分 0.01


营运效率系数表(附表3)


净资产收益率R% 营运效率系数
0≤R<1 0.9
1≤R<3 0.95
3≤R<5 1
5≤R<8 1.05
R≥8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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