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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8:38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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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是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为主负责的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公示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为主负责的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线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应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和单项职责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还应无偿提供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但其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备。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严禁训人、骂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市、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组织对本级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评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率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责成纠正。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证、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二)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六)刁难、训人、骂人的;
  (七)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七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通报批评的行政机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被效能告诫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可调整其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政府1995年6月27日颁布的《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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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6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市的人事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通知》(新发[2002]7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严格编制管理与加强人才资源配置、优化人才结构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吸引人才,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尽职尽责。
二、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人才兴市”战略,注重选拔、引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编制控制原则。加强人事编制管理,严格实行编制控制。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年度增人指标,在编制限额内及时制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三)分类管理原则。行政机关、财政全供、定额补贴和担负行政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整,须报请市长批准。
经营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整,须报人事局批准。
(四)快捷服务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同时,要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责任追究原则。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反权限审批,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纪律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主要程序
(一)拟定计划。人事局于每年年初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增补人员指标,结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需求情况,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制订年度增人计划,报请市长批准后,认真实施。
(二)单位报告。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应向人事局相关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同时要汇报单位人员编制状况、调整理由、拟进人员条件等有关情况。
(三)部门审核。职能科室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要会同编制、综合计划部门审查以下情况:有无编制及增人计划;调动理由是否充分;本人素质和现实表现等。经逐人审核后,分别向主管局长汇报。
(四)研究批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择业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须经人事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人事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时,要着重考虑国家政策、单位编制、工作需要、本人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五)组织实施。人事局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办理手续。
1.调配录用科负责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急需人才的调入和随军家属、援藏内调干部安置手续;
2.军转办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手续;
3.培训教育科负责办理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4.综合计划科负责办理退伍兵安置及工人调入手续;
5.人才中心负责办理面向市场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就业手续;
6.同性质单位之间和顺向调动人员,由各职能科室分别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7.综合计划科、工资福利科负责办理发放增人计划卡、确定工资手续。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规范办理人事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加强人才资源配置,又要严格编制管理,防止随意性。人事工作干部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在工作中分工不分家,密切配合。
(二)依法行政,文明办公。贯彻落实优化人事工作环境的五条规定及承诺,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公开政务,接受监督。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实行政策、指标、程序、结果四公开,提高干部人事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1105271621371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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