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0:54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帐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是指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
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运输机械、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清理办法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及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安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和本金。
(一)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统筹资金(包括适当集中挂帐企业的经营利润)在五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地方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其挂帐本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在中央规定的年限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用的贷款,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企业自行消化,在规定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是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非政策性亏损挂帐的本金。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省政
府另行确定。
粮食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全国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解决粮食财务挂帐。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它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挪用的,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同级人民政
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
消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都要按消化计划将应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并兑现到粮食企业。
八、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与省政府签定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继续抓紧完成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同时,对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
并将消化计划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消化方案,并与地州市签订责任状,保证按期消化。
九、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十、省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对按期消化的地州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按期消化的地州市,省要给予惩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9〕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辽阳市是以石化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城市,辽中南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辽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辽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8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中心城区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要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根据辽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震和人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关系。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辽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辽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辽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辽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辽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库[2006]39号

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效用,推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效结合,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经财政部门认定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的自主创新产品(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是指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采购人应对照每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时,除按招标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审核确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按照规定的优先采购办法实施优先采购。
  1.凡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根据技术含量等级,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率;
  2.凡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根据技术含量等级,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的加分比值。
  第十条采购人需采购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在采购中,企业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确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可将合同授予自主创新产品企业。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国内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科技部门认定,开具政府首购和订购证书。凡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和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采购人可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的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财政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应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如违反本规定,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或扣除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市、区县政府采购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后,如国务院、财政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